问题 | 当前工程垫资法律规定解析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垫资法律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约定,以及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工程欠款处理。招标工程垫资是不合法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垫资的表现形式有全额垫资施工、部分垫资施工以及要求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法律分析 一、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招标工程垫资是合法的吗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注意下列情形: (一)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1、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2、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三、工程垫资的表现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结语 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明确,如当事人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应按约定返还,但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招标工程垫资是非法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解决。垫资的表现形式包括全额垫资施工、部分垫资施工和保证金返还。根据约定和利息计算标准的不同,处理结果也有所区别。请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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