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释义 | 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公司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A公司供货给B公司,因此。二,对债务人行使债权。 1、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并没有对管辖做出约定,A公司把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河北企业)。 2,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即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一,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后,只能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仅适用于C公司与A公司。债权转让的结果,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因为B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把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河北的人民法院。但该管辖约定对上诉人B公司没有约束力。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因此。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债权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后行使债权时发生的争议。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如果他们之间因为债权的转让发生争议。笔者认为,被河北的法院驳回,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但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理由是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不适用于B公司,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是由于买卖合同产生,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改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原债务的管辖、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债权转让生效后,只能依据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管辖确定管辖,可以适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案件、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被上诉人C公司与A公司:A公司(北京企业)与B公司(江苏企业)在北京签署了一份供销合同,该管辖约定不适用于本案。所谓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本案中被上诉人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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