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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释义
    确认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对侵权人责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是民法保护名称权的基本方法。确定侵害名称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仍须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具备侵害名称权的违法行为,名称权受有损害的客观事实,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这四个要件。具体地说,以下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这是指对他人名称权的行使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非法干预,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干涉。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也属于干涉名称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里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行为,即冒名顶替。擅自宣称与其他经营主体联营,以推销自己的产品的行为,属于盗用他人名称。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为人误认的名称。此种行为属于名称的混同,也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侵权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改用他人的名称,同样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如甲商店出售乙厂的产品,却标表为丙厂的名称,甲对乙名称的不使用,构成对乙厂名称权的侵害。
    一、公司名字地名是否侵权
    因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因此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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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