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才可以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
释义 | (1)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已经满二年; (3)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如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届满;没有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即可以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 一、缺陷责任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四)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 二、怎么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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