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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立的服务性公司,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办理国税方面的税务登记?
释义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以除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该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
    以下企业的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以下企业的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述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二、地税局的职能有哪些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
    (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及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汇总编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以及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五)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和票证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
    (六)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
    (九)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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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2: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