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控的四方责任分别是,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坚持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值守,严格落实入境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排查管理要求,科学研判疫情形势,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疫情防控策略。各行业部门(单位)要落实主管责任,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督促健康异常人员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主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好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员工的排查登记,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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