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另外,取证时不得侵犯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如果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视该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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