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
释义 |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法律框架下的法人否认规定 法律框架下的法人否认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的制度。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当公司以违法、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将责任直接追究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身上。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公司滥用法人身份逃避法律责任。法律框架下的法人否认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框架下的法人否认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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