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300元。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