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的法定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姐等,若无近亲属可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突发情况下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相关机构应提供临时照料措施。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1、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的责任有: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有着重要的责任。他们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保护其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由父母担任,如父母无能力担任,则由祖父母、兄姐或相关部门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按照一定顺序确定。如果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相关单位或组织可以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在无法行使监护权时,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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