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监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下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