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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庭审笔录中的自认作为另案的证据?
释义
    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需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分析,不能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推定出的事实、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可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些事实。
    法律分析
    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58756;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拓展延伸
    庭审笔录中的自认是否可作为另案证据?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庭审笔录中的自认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庭审笔录是在法庭上记录被告人对指控的自认陈述。自认陈述是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或罪行的承认,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在另案审理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庭审笔录中的自认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与否。然而,庭审笔录中的自认并非唯一的证据,法院还会综合其他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来做出判断。因此,庭审笔录中的自认在另案审理中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其具体的证据力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评估。
    结语
    庭审笔录中的自认对另案审理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但其证明力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与否时,会综合庭审笔录中的自认陈述与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评估。因此,在另案审理中,庭审笔录中的自认可作为证据之一,但其具体证明力的大小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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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