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差异及解析 |
释义 |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的管辖方式。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确定的管辖范围。而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不具备专属管辖权。 法律分析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拓展延伸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权威解读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管辖方式。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由特定法院或特定法官负责处理相关案件。这种管辖方式通常适用于特殊的地理、政治或行政情况下。而专属管辖则是指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来处理。这种管辖方式常见于知识产权、海事事务等领域。两者的差异在于适用范围和案件类型的不同。通过深入解析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管辖方式,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结语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是司法领域中两种不同的管辖方式。前者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标准确定的管辖范围;后者则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深入了解和应用这两种管辖方式的原则和条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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