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四川省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规定 |
释义 | 四川省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规定是源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一、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2、严格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3、醉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4、驾驶非机动车不准拐逼他人; 5、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准驾驶人力车; 6、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7、不准利用非机动车在集市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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