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多少钱 |
释义 | 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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