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殊疾病报销种类 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肝豆状核变性、丙型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等21种疾病。 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政策 1、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2、报销公式: 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偿比例 特殊疾病报销办理流程 1、将上述材料上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上述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3、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4、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