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写好起诉状后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到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后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会受理立案,然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进行答辩;接下来双方等待开庭通知参与庭审即可;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会判决不准离婚。 注意起诉离婚的一方需要搜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可以搜集对方出轨被发现写下的保证书;受到对方家暴后的验伤证明;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等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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