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