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公司法 》规定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不能向原公司提出退股要求,也不能要求公司退换自己的投资本金。 2、如果某一股东想退出,只能进行股份转让,由原股东愿意购买的人接受这一部分股权,价格由双方本着自觉自愿的精神协议解决。如果原股东无人愿意购买,他可向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出售这些股权。交易结束应到当地工商局登记变更。 3、如果你公司其它股东愿意平均分担买进他的股份,当然也可以,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 法律客观: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