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需要审判人员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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