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的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规则,消除了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了电子票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为电子票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中》第二条给电子签名下了定义,即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另外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电子签名和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