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太原户口迁入通常有三种方法,分别是市外迁入户口、迁入城镇落户以及购房落户。 一、市外迁入户口: 如果申请落户居民属于市外迁入,需要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这六个区域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 二、迁入城镇落户: 如果想往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迁入户口,只需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该范围包括租赁形式。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购房落户: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已经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太原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市行政区域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