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
释义 |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固体盐。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综上所述,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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