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抚州市农药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号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 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