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竺出口加工区: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审批管理工作中参照和借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1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规范特许经营者招标行为,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招标人是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征求各部门意见。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特许经营者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机关可根据需要制定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特许经营者招标的范围(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招标费用及其解决方案,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拟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条件、方法等。 第九条 实施机关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协议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的规定。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专家起草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招标说明;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安排;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担保形式。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文件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 (二)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相关条件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应提交的有关方案(开发方案,设计方案,融资方案,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有关资料。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六)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采用国际招标的,应当规定报价的货币及其汇率计算要求、汇率风险责任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主要情况与要求;有关政府承诺;资格预审方法;资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竺出口加工区: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审批管理工作中参照和借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1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规范特许经营者招标行为,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招标人是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征求各部门意见。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特许经营者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机关可根据需要制定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特许经营者招标的范围(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招标费用及其解决方案,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拟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条件、方法等。 第九条 实施机关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协议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工作方案的规定。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专家起草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招标说明;项目概况;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安排;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和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担保形式。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文件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 (二)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相关条件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应提交的有关方案(开发方案,设计方案,融资方案,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有关资料。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六)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采用国际招标的,应当规定报价的货币及其汇率计算要求、汇率风险责任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主要情况与要求;有关政府承诺;资格预审方法;资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格要求及入围条件;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目录及其有关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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