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原因: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那么车辆登记人与实际人不一致如何定责任?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是车辆登记车主,而应是实际支配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