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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无效婚姻请求权,维护自身权益
释义
    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是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协商财产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手段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行政机关应自行纠错或通过法院撤销登记,法院可确认婚姻无效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是谁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是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无效婚姻的救济手段有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语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失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需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权益适用相关法律。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手段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应撤销错误登记,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可确认婚姻无效、撤消欺诈婚姻,涉及撤销结婚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将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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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