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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释义
    解除同居关系时,个人财产不分割,共有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按等分原则处理。若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以夫妻名义同居,则需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方式: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若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居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则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财产需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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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