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 |
释义 | 恋爱期间的消费一般不能返还,因为它被视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然而,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在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张返还。只有在结婚创造条件的情况下,赠与财物才可能被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很难主张返还。 法律分析 一、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 1、恋爱期间的消费一般不可以让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的消费,是作为恋爱约会的支出,一般可以认定其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能退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3、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恋爱期间的消费一般不可返还,因为它被视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恋爱期间的消费而言,通常不适用这些规定。至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在没有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返还。只有在订婚约赠送财物且婚约解除或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财物应当返还。对于小额礼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在法院的审理中,通常不支持主张返还小额礼物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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