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正在公告的商标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