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的地点可以是哪里 |
释义 | 合同成立的地点分为两种,有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和无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 1、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一致的,仍然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为准。 2、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在同一个地点的,应当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是对合同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须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可以据此判断出合同成立还是不成立。 2、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是对合同能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合同的生效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据此判断出合同的效力状态,具体包括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当然生效。比如附条件的合同、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 二、附条件生效合同与附期限生效合同的规定 1、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在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中,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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