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 |
释义 | 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有: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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