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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遭受用人单位故意调岗逼离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释义
    用人单位故意调岗逼员工离职,员工可以拒绝并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调整岗位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恶意调岗包括侮辱性、惩罚性和其他违法情形。员工因调岗而辞职的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单位强制调岗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应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故意调岗逼员工离职如何维权
    1、公司故意调岗迫使员工辞职,劳动者可以拒绝。
    2、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调薪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经济赔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怎样判断恶意调岗
    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都属于恶意调岗。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没有合法理由,未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时,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并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另外,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三、员工因调岗辞职的是否能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1、员工因调岗而主动辞职的,一般不能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2、但是因单位强制调岗而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就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维权要点:公司故意调岗逼员工离职需合法协商一致,未经同意调整岗位无效。法律规定违约需支付赔偿金。判断恶意调岗需考虑胜任能力、劳动条件等,违法情形属恶意调岗。员工主动辞职不获经济补偿金,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可获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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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