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患病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向保险公司声明自己已经患有肾衰竭,且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肾衰竭为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对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加以说明或者订立附加协议。” 3.《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欺诈; (二)虚构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事故; (三)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重要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以致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知患有肾衰竭,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肾衰竭为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欺诈,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