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海垃圾投放时间为每天的6:30-9:30和17:00-20:00。对于一些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等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