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男女双方持续同居的时间起始于1994年2月1号之前。2、男女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号以前都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