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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后,前妻无房想继续住家里?有法律依据吗?
释义
    一、夫妻离婚后,前妻无房想继续住家里?有法律依据吗?
    双方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无论这套房屋怎么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书面订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无偿设立。居住权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
    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形式订立居住权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法院、仲裁委生效文书登记的,或者以遗嘱、遗赠当时设立的,可以由单方申请登记。
    专人专用。居住权人对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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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