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1、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2、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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