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3条被规定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计算机犯罪依结果可以划分为5种类型:1、破坏计算机罪,即指利用外力错误程序毁坏计算机设备或系统的行为。包括针对计算机外部设备所实施的砸、割、烧等暴力行为和编造计算病毒、“蠕虫”程序、设置逻辑炸弹、发送邮件炸弹等毁坏计算机系统及网络,使计算机和网络不能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等。2、盗窃计算机数据罪,指窃取计算机内部信息资料等的犯罪行为。3、滥用计算机类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实行的财产犯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及其他诸如侮辱诽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杀人罪、伤害罪等和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或者传播非法和虚假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4、窃用计算机服务类罪,指无权使用计算机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时间以外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5、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即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