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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哪些案件?
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然而,有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等。此外,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分析
    下列案件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拓展延伸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诉讼程序,其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案件争议金额较低、案件性质简单、争议事实明确等。然而,简易程序也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简易程序可能不适用。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或者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也可能不予适用。因此,在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然而,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在确定适用程序时,需综合考虑案件特点,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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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