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流程审理的几类案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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