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办理商标代理的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需要的材料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如果采用邮寄办理的方式,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未注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如果采用在线办理的方式,需上传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经营范围)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构成要素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2、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3、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4、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5、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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