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