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自卑。父母是孩子们心目中的骄傲,处在一个没有父亲或母亲在家庭里,孩子就自然没有这份优越感,容易产生“我的家庭是不幸的”、 “我是没人要的孩子”、“我的命不好”消极悲观的想法。二、孤僻。不和睦的家庭环境会使孩子对人际关系感到紧张,特别是在重组家庭里的孩子,由于父亲的粗心或与继父母之间的隔阂,他们的亲情交流受到限制,觉得自己在家庭中被忽视,就产生孤独感,行为上表现出离群。三、怯懦。有的父母离异后,往往把感情和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对孩子束缚过紧,管教过严。久而久之使孩子心理负担过重,害怕自己使父母失望,因而对父母敬而远之,变得胆小怕事,怯懦退缩。四、逆反。这类孩子有的由于亲情的隔阂不接受继父母的管教,或继父母不便于管得太严,从小就养成了上不服天,事事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由于对父母的离婚行为不理解,对家庭产生一种厌恶感,出现了逆反的心理现象。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