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赠与公证并过户的房产一般是不能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的程度主要从侵害行为后果判断,但是,严重侵害行为无需达到已构成犯罪的程度,只要受赠人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即构成赠与撤销的法定事由。但受赠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须为故意,因为如果受赠人主观上为过失或重大过失,说明受赠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不应构成法定撤销权的理由;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赠与人财产可否要回 赠与他人财产一般不能要回。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没公证的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没公证的赠与协议可以撤销,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