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但军人名下的一次性费用除外。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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