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的各种方法 |
释义 | 专利纠纷的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专利管理部门调处和向法院起诉。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可授予专利权。 法律分析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利管理部门调处,或者向法院起诉。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有哪些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有: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如下: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条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赌博机”、“制造毒品的方法”。 结语 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专利管理部门调处和向法院起诉。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法还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予授予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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