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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的三种转让情形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1.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3.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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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