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能否进行单独转让或抵押? |
释义 |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需双方协商确定,如无约定可事后补充协议,但不得超过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不能单独于不动产进行转让或者设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转让有期限吗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结语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和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役权只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或抵押。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设立地役权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事后补充协议。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设立的地役权,其期限不得超过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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