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市垃圾可以分为四类: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垃圾与有害垃圾。第一类是湿垃圾,也可叫做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菜根菜叶、动物蹄角、瓜皮果屑、蛋壳、鱼鳞、毛发、植物枝干等。第二类是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这些可回收的垃圾要放到可回收垃圾桶中。第三类是有害垃圾也称危险废物,通常是易燃易爆炸的物品,乱丢会造成环境污染,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相片、废油漆类容器等。第四类是除以上三种垃圾外,均为干垃圾。这既是符合国家要求,也是目前最简单的分类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